危險化學品目錄實施指南解讀(中)
《危險化學品分類信息表》重點解讀
與《危險化學品目錄》相比,危險化學品分類信息表增加了英文名和危險性類別兩個項別。示例如下:
表五:危險化學品分類信息表
序號 |
品名 |
別名 |
英文名 |
CAS號 |
危險性類別 |
備注 |
1 |
阿片 |
鴉片 |
opium |
8008-60-4 |
特異性靶器官毒性-反復接觸,類別2 |
|
2 |
氨 |
液氨;氨氣 |
ammonia;liquid ammonia |
7664-41-7 |
易燃氣體,類別2 加壓氣體 急性毒性-吸入,類別3* 皮膚腐蝕/刺激,類別1B 嚴重眼損傷/眼刺激,類別1 危害水生環境-急性危害,類別1 |
|
危險性類別是分類信息表的核心內容,它的發布為企業提供了化學品分類的指南同時也約束企業在對化學品分類時必須充分考慮分類信息表提供的化學品分類。危險化學品分類信息表備注中提到:
危險性分類說明
(1)根據《分類和標簽規范》和現有數據,對化學品進行的物理危險、健康危害和環境危害分類,限于目前掌握的數據資源,難以包括該化學品所有危險和危害特性類別,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掌握的數據補充化學品的其他危險性類別。
(2)化學品的危險性分類限定在《目錄》危險化學品確定原則規定的危險和危害特性類別內,化學品還可能具有確定原則之外的危險和危害特性類別。
(3)分類信息表中標記“*”的類別,是指在有充分依據的條件下,該化學品可以采用更嚴格的類別。例如,序號498“1,3-二氯-2-丙醇”,分類為“急性毒性-經口,類別3*”,如果有充分依據,可分類為更嚴格的“急性毒性-經口,類別2”。
(4)對于危險性類別為“加壓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根據充裝方式選擇液化氣體、壓縮氣體、冷凍液化氣體或溶解氣體。
歸納起來講,分類信息表遵循兩個原則:不完全分類原則和最低分類原則。這兩個原則在歐盟危險化學品清單中同樣使用。具體如下:
不完全分類原則:
按照GHS的規定,化學品危險性的分類包括物理化學危害、健康危害和環境危害在內的所有分類,分類結果特別復雜,如序號525的1,3-二氯丙烯的分類結果就有十種危險性。由于GHS分類需要數據支持,分類又特別復雜,而在分類過程中往往會遇到缺乏數據、數據信息更新或對某種化學品危險性認識逐漸提高的情況,因此,幾乎不可能將化學品進行完全分類。所以,企業在進行化學品分類時,可以在分類信息表提供的分類基礎上,按照企業自身持有的數據和檢索公開數據庫的數據,增加企業認為合適的其他GHS分類。但是企業不允許隨意刪除或改變分類信息表中列出的分類。
最低分類原則:
同時還有另一種情況,已經認識到某些化學品有危害性,但是官方現有數據不足以確定其危害性類別,這種情況下需要根據掌握的數據提出一個最低分類。分類信息表中對某些化學品的某項分類加有最低分類的標注“*”,“*”號允許企業在該項分類時,對該化學品的該項分類不同,但只能比該項分類更嚴格,并應持有充分的支持依據。例如,序號498“1,3-二氯-2-丙醇”,分類為“急性毒性-經口,類別3*”,如果有充分依據,可分類為更嚴格的“急性毒性-經口,類別2”。
透過這兩個原則,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中國的官方目錄是強制性的!
和歐盟不同的是,中國的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確定原則共采用了81個GHS分類,而中國GHS法規體系采用了更多的95個GHS分類。兩者相差的14個GHS分類沒有被列舉在分類信息表中,如易燃液體類別4、急性毒性類別4、5。對于這一部分的缺口,企業需要遵循不完全分類原則,收集相關的數據對化學品進行可能的額外分類。分類信息表未給出的14個GHS分類如下:
爆炸物 類別1.5、1.6
氣溶膠 類別2、3
易燃液體 類別4 自反應物質和混合物F、G型
有機過氧化物G型
急性毒性 類別4、5
皮膚腐蝕/刺激 類別3
吸入危害 類別2
危害水生環境-急性危害類別3、長期危害類別4
比如實施指南第308條,2,6-二氨基甲苯分類信息表給出的分類如下
表六:2,6-二氨基甲苯分類信息表
序號 |
品名 |
CAS號 |
危險性類別 |
備注 |
308 |
2,6-二氨基甲苯 |
823-40-5 |
皮膚致敏物,類別1 生殖毒性,類別2 危害水生環境-急性危害,類別2 危害水生環境-長期危害,類別2 |
|
而經查詢相關數據庫,該物質大鼠經口毒性LD50=1000 mg/kg bw(數據來源:HSDB),表明該物質可分類為急性經口毒性 類別4。故企業在對該化學品分類時可在分類信息表的基礎上增加急性毒性類別4。
因此,對于企業在實施指南發布前已經制作的SDS、標簽,企業需要核對相應的分類是否和目錄一致或者比目錄嚴格。如果分類需要根據目錄更新,則應及時更新SDS和標簽。
其實早在2013年,危險化學品登記系統就導入了《危險化學品分類信息表》初稿的分類信息,企業在登記系統中輸入《目錄》中化學品的中文名稱或關鍵詞,系統就會顯示出該化學品的GHS分類。
如果企業曾根據該系統中的分類進行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制作SDS和標簽,那么也需要核查前期的分類是否和最新的實施指南提供的分類一致。我司對比了部分分類,發現登記系統前期提供的分類和實施指南的分類差異很大,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表七:登記系統前期提供的分類和實施指南的分類差異對比
變化點 |
示例或解釋 |
全部刪除目錄不采納的分類 |
舉例:1585等,超過800個條目因急性毒性類別4的刪除而分類產生變化。 易燃液體,類別4 爆炸物 類別1.5、1.6 氣溶膠 類別2、3 易燃液體 類別4 自反應物質和混合物F、G型 有機過氧化物G型 急性毒性-經口,類別4,5 急性毒性-經皮,類別4,5 急性毒性-吸入,類別4,5 皮膚腐蝕/刺激 類別3 吸入危害 類別2 危害水生環境-急性危害類別3、長期危害類別4 |
部分刪除其他危險性類別 |
舉例:2009、2016等 氧化性固體 急性毒性 皮膚腐蝕/刺激 嚴重眼損傷/眼刺激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 生殖毒性 特異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觸/反復接觸等 |
修正原來不準確的危險性類別表述方式 |
舉例:320、475、479、1713、1468 發火固體→自燃固體 發火液體→自燃液體 高壓氣體→加壓氣體 皮膚腐蝕/刺激,類別2A→皮膚腐蝕/刺激,類別2 致癌性,類別2B→致癌性,類別2 |
明確STOT SE 3的具體分類 |
舉例:2006 特異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觸,類別3(呼吸道刺激) 特異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觸,類別3(麻醉效應) |
原分類空白,現確定分類 |
舉例:1631、2001、2008 |
分類增加 |
舉例:1760 原來只有水環境慢性1,現增加水環境急性1 舉例:1630乙醇汽油 原僅理化危害,新增多種健康危害 舉例:2015、2023、2030 原分類與UN不對等,現增加易燃、急毒、腐蝕等與運輸對應 其他增加的危害類別:1288 自熱物質和混合物、STOT……等 |
子類別分類變化(同危害,等級提高或降低) |
舉例:2005 急性毒性-經口,類別2*急性毒性-經皮,類別1(原來都是類別3)
舉例:1711 皮膚腐蝕/刺激,類別1(原來是類別1C) 舉例:1288 皮膚腐蝕/刺激,類別1B(原來是類別1) 舉例:2012 皮膚腐蝕/刺激,類別1B(原來是類別1A) |
只要有皮膚腐蝕1類的,都統一加上眼睛損傷1類 |
舉例:1209 |
其他 |
有含量區分的有機過氧化物產品,危害性調整都比較大(868、874) 某些危險性按照物質含量又做了細化(903) 由于目錄文本中的含量調整而導致的分類調整(904) |
從調整的點可以看出,正式發布的分類信息表經過了進一步嚴格的人工審核。前期的分類收集了歐盟、日本、韓國、新西蘭等國家化學品分類清單的分類結果。各國的分類都有各國自己的特色,如歐盟的分類是強制的,官方給出的是完全確定的分類,故分類偏少。而韓國和日本的分類是參考性的,官方給出的分類是基于較嚴格的實驗數據,故分類偏多而且分類更為嚴重。而中國的分類信息結合了歐盟和日、韓的分類,并依據中國危險化學品確定原則對這些分類做了修正,以適應中國實際的管理要求。對比中、歐、日、韓、新,我們發現,中國沒有與其中一個國家完全一致,按照不同化學品分別參考了不同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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